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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网友世界 ☉ 许小军律师:浅谈现代社会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许小军律师:浅谈现代社会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2020-03-22 10:4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255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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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的保障,倘若司法不公,社会公正就无从谈起。因此,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起具体体现有: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不仅要求按实体法办事还必须要按照程序法办理, 对每一个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定性和处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每一个具体环节和步骤都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司法人员的中立性。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法官的中立是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而言的,它表明在诉讼程序结构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司法活动的公开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努力扩大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开,更好地满足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让民众更广泛的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追求司法公正,就必须反对各种特权观念和特权行为,要保证当事人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坚决杜绝关系办案、滥用权力办案,人情办案,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实现诉讼条件平等。

  司法程序的参与性。程序参与性是指利益或权利可能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作用。这要求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反驳对方的证据、进行辩论等。

  司法结果的正确性。司法机关对办理的案件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准确地区分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权益归属,最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形下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论。(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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