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衡阳市委党员、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小军反映:诉讼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也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告送达制度的适用出现了许多问题,导致其逐渐偏离了这种制度的良好初衷。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时间而滥用;同时也给了个别意欲枉法裁判者在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手段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来缺席判决。其后果就是剥夺了被送达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出庭权,甚至上诉权,从而引发了涉诉上访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之间的平衡,必须进一步规范公告送达制度。对此笔者建议:
1、 严格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
首先,必须穷尽所有的送达手段,也就是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其次,对公告送达中“下落不明”认定具体化。目前,我国关于“下落不明”认定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和粗略,实践操作性较差。仅有《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有所涉及:“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所以导致在送达实践中,法官有时仅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和联系方式,或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受送达人,或以一两封信件被退回即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继而启动公告送达程序。这让一些人为了逃避诉讼、拖延诉讼或者逃避义务履行的目的有了空子可钻。
2、 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出台司法解释。
首先明确“下落不明”的认定标准,是依据户籍所在地没有音讯还是以最后满一年的居住地找不到人来衡量;其次明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对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是否可以规定为对同一诉讼文书的送达控制在三次之内,如果通过三种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3、 采用多元化、多方位、多层次的公告送达方式。
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普遍方式无外乎就是这三种:一是在法院张贴公告;二是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三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客观地说,实践中,被送达人能够看到送达公告却是寥寥无几,其结果就是,公告送达成了人民法院的自说自话,自言自语,自娱自乐,成了纯粹的履行程序。故此,人民法院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这些影响较大的传播工具,比如通过法院网、今日头条等受众人群较多的公众号进行公告推送,最大限度地向受送达人传送诉讼文书。
法治之路,仍需我们忠贞不渝、砥砺前进,更需广大群众特别是诉讼当事人内心拥护、真诚信仰法律而同向同行,共同筑起法治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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