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反复强调,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胞弟蔡某军在年幼时就抱给我们的叔父为儿,没有参入对自己亲生父母养老义务的赡养死葬,无权享受遗产,而强行霸占我的房屋与宅基地,致使我一个年老病重的人无房产居住,无家可归,流浪在外十多年的结局,令人感到寒心和绝望。”贵州省玉屏县大龙镇架枧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蔡大勇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蔡大勇,男,出生于1956年3月,是贵州省玉屏县大龙镇架枧村第三村民小组的一位普通村民。申诉人蔡大勇与被诉人及兄蔡某华、蔡某帮共5兄弟,被诉人蔡某军年幼时就抱给我们家的满叔蔡某森当儿子,原被告的父母逝世是蔡某发的儿子蔡某云、蔡某帮共生养死葬父亲蔡某同,蔡某维与我蔡大勇共生养死葬母亲吴某秀。而蔡某军因抱给满叔蔡某森为儿,没有尽到赡养死葬亲生父母应尽的义务。
父母过世留有的五柱七瓜五列四间的木瓦房一栋,在1986年得到村组领导和寨邻的帮助,对我们父母的遗产进行了分割。蔡某军抱给满叔,完全一人享受了叔父的财产,我申诉人蔡大勇及蔡某帮、蔡某为、蔡某发四兄弟各分得一间房屋外,还共同享受该中堂的管理使用权。
蔡某军因抱出没有参加分割,他一人独享满叔所有家产,于2006年10月以旧换新拆除满叔的房屋时,趁我申诉人重病生命垂危之机,强行硬霸拆掉了我享有的一间正堂屋和另外三兄弟共同享有的一间正堂屋,另外还强行侵占了他与我地基相邻的180平方米的两个地基。
2008年我病重逐渐好转,康复期间多次向村、镇、县有关领导反映情况,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0年5月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法庭在主持调解时,在我申诉人未到庭参加调解的情况下,作出(2010)玉民初字第260号调解书,将我的房屋调解给被告,半个月后才将调解书送达申诉人我。我不认识字,要求宣读未果。过后我请别人念,念到我申诉人财产被剥夺侵占时,出于气愤,当即撕毁调解书。
综上所述,2010年11月11日,法庭在审理申诉人财产被损害赔偿一案时,实体处理剥夺了我蔡大勇申诉人财产所有权。在调解程序上,不通知申诉人到庭,之后用5千元硬塞,强迫申诉人我签字画押,作出硬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决定。没有严格做到依法依规,也与省高检转省高院(2014)黔高立信访第13129号及涉法涉诉接访下文要求认真接洽、依法处理的精神不相符合。因此,造成我这样一个年老病重的人无房产居住,无家可归,而流浪在外十多年的结局,令人感到寒心和绝望。
在大力倡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恳请有关部门能够严正严纪办案,公开、公平、公正面对事实,依法为我这个无依靠的病重老年人得到实现一户一宅办事,安定我民心的居住宅基,让我安居乐业,度过晚年,使我的幸福感、认同感、获得感得以提升。(贵州省玉屏县 蔡大勇)来源:晨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