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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绍兴头条 ☉ 【头条案例】 一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查

【头条案例】 一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查

2019-12-27 21:45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477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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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8月21日,诸暨市暨阳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暨阳街道的浙江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消防设施缺少、灭火器缺少点检卡;消防通道堵塞;缺少应急照明灯;部分电线未套管保护;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电表箱缺少保护罩;行车挂钩缺少保护片等。执法人员在对其中一车间进..
      2019年8月21日,诸暨市暨阳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暨阳街道的浙江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消防设施缺少、灭火器缺少点检卡;消防通道堵塞;缺少应急照明灯;部分电线未套管保护;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电表箱缺少保护罩;行车挂钩缺少保护片等。执法人员在对其中一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员工王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王某看到执法人员后立即停止了电焊作业。执法人员上前询问该员工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要求检查,但该员工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电焊作业属无证作业。浙江某制造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对浙江某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诸暨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作出处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正因为以上的原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许多企业在聘任特种作业人员时,并不注意查看员工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也不安排员工培训取证即安排其上岗作业。该行为有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伤亡事故,其损害后果无法估量。企业应该牢牢肩负起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忌让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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