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工作已正式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官方“个人所得税”App提醒称,在今年12月份要及时关注此前填报信息的变化情况,如有变化应及时修改。如相关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进行修改,或影响纳税信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App在其首页发布“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继续享受‘七提醒’”,对今年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的七个常见问题释疑。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继续享受“七提醒”
据了解,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进一步简化了操作流程。如果无需对2019年度已填报的扣除信息进行修改,则相关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
“我已经在今年年初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什么还要在12月份予以关注?”这是不少纳税人的疑问。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称,应结合明年实际情况,确定相关信息在明年是否有变化。如果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及时据实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提醒,如果未能及时关注、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能将对明年继续享受扣除政策带来一定影响,或将影响纳税信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纳税人的填报方式有四种:按照各地税务局公告的渠道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并填写;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填写电子信息表;填写纸质信息表。
关于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答案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纳税人所填报的信息,无需再向该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从年满3岁开始一直到整个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的标准扣除。
在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在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分别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的标准扣除。
在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分摊扣除,但每个人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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