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嵊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嵊州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均获刑,最高的达到十七年六个月!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嵊州市判决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网络“套路贷”案件。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套路贷”犯罪,就相关证据的收集指明侦查方向,最终成功追诉漏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安徽租借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先后雇佣被告人张某某、翟某某、沈某某等人担任财务、催收员、审核员等工作,以“**金融”“**网络科技公司”名义从事高利贷业务。王某某等人放贷时,要求借款人到“借贷宝”“今借到”等网络平台签订虚高借条,以制造借款人已经取得借条记载的全部借款额的假象。在借款到期被害人无法及时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的情况下,通过言语威胁、“电话、短信轰炸”“爆通讯录”等讨债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强行要求出借人支付相应的“展期费”“逾期费”,归还虚高借条上的金额,由此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张某某、翟某某、沈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网络平台为依托,在全国范围内大肆非法放贷诈骗和恶意催收敲诈勒索,共从1900余名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784万余元;共敲诈勒索44起,索得人民币17万余元。其中一被害人因向包括王某某在内的非法放贷集团借款后无力偿还,多次被恶意催收后割腕自杀未遂。
以王某某为首的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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