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一房开商“选择性”毁约,理由是以不具备行政征收主体资格,这一自诉违法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举动,无疑是在房价飞涨后为谋取更大利益而单方撕毁合同。“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隐瞒真相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故意拖延案件审理期限的行为,涉嫌扰乱诉讼秩序,违背诚信原则,更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背道而驰,应依法予以惩戒,真正让所有弱势群体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高效快捷的公平正义。
2012年9月,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房开公司)为了在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开发恒达•御景园楼盘,与涉案王明松等几十户被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王明松等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根据恒达房开公司与纳雍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县政府出具的用地批复文件约定,涉案宗地的拆迁补偿工作由恒达房开公司自拆自建,政府部门不再组织征收。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王明松等被拆迁人将房屋交由恒达房开公司拆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王明松等被拆迁人将房屋交由恒达房开公司拆除。在楼盘建成后,恒达房开公司选择性的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对其他被拆迁人全部予以安置,但唯独针对王明松一户拒绝完全履行安置义务。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恒达房开公司应于2014年12月中旬将安置住房及门面交付给王明松居住使用,但一直拖延至今(2019年10月底)未交付,导致王明松户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而流离失所、负债累累。
万般无奈之下,王明松于2017年9月13日将恒达房开公司诉至纳雍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安置义务。但房开公司利用其广大的人脉资源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充分利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将案件上升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恒达房开公司扬言将采取一切手段拖垮王明松。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恒达房开公司为了恶意拖延时间,以其不具备“行政征收主体资格”为由自诉违法,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导致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被中止审理。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恒达房开公司的确认安置协议无效诉讼后,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当事人王明松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裁定驳回恒达房开公司的起诉。恒达房开公司这一次恶意诉讼,导致王明松的交房时间又被拖延了两年多。
恒达房开公司单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起恶意诉讼,自诉违法,导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错误判决的行为,是否已构成虚假诉讼?
2019年4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件后,恒达房开公司为了拖延时间,提出财产评估申请。此次提出财产评估申请已经超过第一次庭前会议时法院给予的法定申请时限。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后,恒达房开公司又采取故意写错评估房产门牌号、故意拖延缴纳评估费等手段,导致评估期限从法院确定的一个月被拖延近四个月。
2019年10月初,评估机构终于作出评估结果,王明松根据新的评估结果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8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恒达房开公司的代理律师为了拖延诉讼进程,再次作虚假陈述,再次向法庭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同时对财产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要求评估机构对其异议给予合理回应。合议庭在无奈之下只有同意,导致合议庭在该案庭审结束后还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处理其毫无理由的异议,案件判决时间不得不再次推延。
司法资源属稀缺资源,不应受到恶意透支。本案所涉案号分别为:(2017)黔0525民初2343号、(2017)黔05民初 202号、(2018)黔05民初39号、(2018)黔民终1059号。恒达房开公司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等肆意挑衅司法权威的软暴力行为(从恒达房开公司拒绝履行几百户购房者的判决可以看出),涉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应依法予以惩戒,真正从源头减轻一线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从而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类似于恒达房开公司的恶意行为,导致诉讼进程无比冗长,纠纷长期处于未决状态,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这也是普通百姓为什么“信访不信法”根源所在。
法治社会,应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人,无法外之权。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只有遵循法治理念,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权威,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真正实现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高效快捷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记者 邹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