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南公园马祖巷25号在旧改拆迁安置协议上,将我的两处高度均为2.4米的住宅和店面定性为‘杂物间’,而按照现有的国家政策规定,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100%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4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居民林文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称。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林文强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林文强,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的一位居民,系本次南公园片区旧改拆迁户。本次拆迁旧屋区是造福居民的工程,也是受到居民欢迎的工程,但本人在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对本人的房屋确权面积存在疑问。
我们一家生活困难,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于1999年经过多方协调,由市土地局照顾,安排台江区马祖巷25号12.22平方米店面,一间16.22平方米住屋,房屋高度均为2.4米。当时本人分别以每平方米600元和300元签收了本处住宅和店面,那个年代这就是商品房及店面的价格。本人属于低保户,且二儿子属于一级残疾及低收入群体,一家人被迫长期蜗居于此。
经本人了解到,按照《拆迁法》第三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8号第9条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是指房屋的局部层次,层高超过2.2米的、按其墙处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在《物权法》里面也是这样的规定。再者本人一家长期蜗居于此,也属于无房户及低保户,本人在1998年拆迁安置时协议上写的是杂物间,但高度都是2.4米以上。请问2018年12月拆迁时为何不能100%算回总面积是28.8平方米。
综上,此次南公园马祖巷25号在安置协议上将两处房屋定性为“杂物间”,本人对此定性有异议。现要求按现有的国家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第三条,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第四条之规定予以补偿。而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我的诉求是上级领导给予照顾,按60平方米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工作关乎城市建设发展的步伐,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问题突出、矛盾集中的重要领域,由此引发的信访及司法案件时有发生。希望当地有关部门在此项工作中,能够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提高房屋征收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做到“阳光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福建省福州 林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