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华诉蒋某华履行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我对一、二审法院的裁定不服。一、二审裁定不是依据证据,而是采用假设和推理,这既有悖国家法律,又违背社会情理。”2月15日,家住北京海淀区海淀南路的袁飞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在一份题为《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案的背后》的反映材料中,袁飞女士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袁飞,女,出生于1958年11月,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市海淀区人。我和前夫蒋某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在丰台南苑的自建房2011年拆迁时分了一个35平方米的购房指标。2012年11月,我和前夫在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3号楼1515选了一个49.49平方米的一居室,扣除拆迁补偿后,我个人支付了购房差价11万余元。2013年我与前夫离婚,因此房当时还没下房产证,所以我和前夫离婚时此房就没做分配。此房在2017年4月下发房产证后,我通过法律诉讼确认了我占此房70%的所有权。
但是,在2013年我前夫背着我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和一个没有北京市购房资质的东北籍女士张某华签了售房居间协议。根据他们签的协议,张女士向我前夫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以想先装修的名义通过居间方从我前夫处拿到此房钥匙,张某华将此房装修后并未将钥匙归还,张某华将此房出租收取租金。也是在房产证下发后,张女士由于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通过居间方和我前夫商量共同将房子卖给其他人。由于他们协商出现了分歧,张女士之子姬某迪在2017年4月20日通过网上贴吧寻找到了可以提供假结婚买房的北京男,在姬某迪在网上贴吧寻找结婚对象14天后的2017年5月4日,张女士与北京昌平区流村镇漆园村男子王某和登记结婚。随后,张女士向丰台法院起诉我前夫履行购房合同,要求法院将此房转移登记到她的名下。由于房产证下发后法律确认了我有此房70%份额,所以此案将我列为第三人出庭。
通过开庭我了解到,居间方证实,我前夫在与东北籍女士张某华签居间协议时,张某华明了此期间我前夫在与我闹离婚。居间方也证实,东北籍女士张某华当时是欺骗居间方说她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但签订协议时,张某华不是北京人,没有北京五年社保和纳税,所以没有北京市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资质,因此张某华和我前夫商量将房卖给其他人。同时,居间方也证实,张某华也在到处寻找可提供假结婚买房的结婚对象。
此案开庭审理后,丰台法院丽泽审判区在没有事先告知我们当事人的情况下,数次更换此案审理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并且在一审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持有市二中院15699852###的电话之人以丰台法院的名义介入了一审的审理过程等诸多不正常现象。此案一审法官付某以假设的方式,以我在此房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不追究此房的居住使用,就是行动上我同意我前夫卖房,所以裁定让我和我前夫,配合东北籍贯的买房女张某华和她刚刚登记的那位北京男王某和办理我前夫背着我和东北女张某华在2013年签署的居间协议的属于我70%所有权的房屋的过户手续。
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我提供了近几年我为照顾我的亲属中患有癌症等多种疾病的两位失独老人,所以不具备追究此房居住使用的精力和能力,但是二审法官王某龙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还是以我没追究此房的使用,推理我离婚时就知道我前夫卖房维持了一审裁定。此房二审还未开庭,张某华就将该房挂在了某家房屋中介网上以255万的价格进行销售。张某华在该网胸有成竹的注明:此房与原业主有纠纷,还在诉讼中,但二审结果很快就下来。
现丰台法院执行庭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在2018年10月已将此房强制过户到了张某华和王某和名下。该执行裁定注明: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但时至今日属于我的房子没了,我都未收到此执行裁定书。
众所周知,国家对不动产的出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此案一审和二审不按证据却按假设和推理就下裁定,为此提出以下质疑:
其一,2013年张某华欺骗中介和我前夫,说她拥有但实际没有北京市购房资质签定的购房居间协议。在此协议中,买受方只是张某华,并未注明是以家庭为单位,这样签署的居间协议针对现实是否有效?2017年5月4日张某华和王某和结婚登记获得以家庭为单位的购房资格是否应受到本合同的保护?张某华明知道蒋某华在闹离婚的情况下还单独与蒋某华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此行为是否是善意?
其二,张某华为获得北京市购房资质,她儿子姬某迪通过网上贴吧寻找可以提供假结婚买房的北京男进行结婚登记的非法过程是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依据与事实相符的各方提供的证据而依靠假设和推理下裁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审理程序和裁定范围可以不按法律程序和诉讼请求,而是审理法官说了算?
其四,房屋买卖可以不按国家法律执行?在没有下发房产证的情况下,只要没看到房屋共有人追究此房的居住使用,即使房产证下发后共有人确认了所有权的房屋份额,但是因为法官没看到共有人追究房屋的居住使用只追究了房产证,就推理说房屋共有人知道或同意买房?这个房子也就属于使用人的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强调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上,我们要把党的十九大描绘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蓝图化为现实,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希望能将此案的来龙去脉公之于众,让普通老百姓及法律工作者评判此裁定是否符合社会情理及国家法理。相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