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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热点聚焦 ☉ 山东烟台一民企诉称自管小区用电申请遭遇“玻璃门”

山东烟台一民企诉称自管小区用电申请遭遇“玻璃门”

2018-11-08 11:51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553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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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编者按:今年5月份以来,多家媒体相继就烟台市三部门联合出台《烟台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烟建住房(2017)31号),指定国家电网山东省烟台供电公司垄断经营,违规收取“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限制民营电力安装企业公平竞争一事进行了公开报道,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此后,上述..
编者按:今年5月份以来,多家媒体相继就烟台市三部门联合出台《烟台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烟建住房(2017)31号),指定国家电网山东省烟台供电公司垄断经营,违规收取“住宅小区电网配套费”,限制民营电力安装企业公平竞争一事进行了公开报道,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此后,上述文件停止执行,但新的问题接踵而至,“原来的文件是停止执行了,但停止执行文件中又明确规定住宅小区验收合格后相关资产无偿移交供电专业专业经营单位(供电公司)管理,又一次给垄断埋下了伏笔,供电公司联合有关部门开始实施打击报复,从用电流程上以及配电工程技术配置上开始刁难,设置‘玻璃门’。”山东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及受托人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而所谓“玻璃门”,是指新政策、新规定、新办法都有了,民营企业看得见却进不去也拿不到,总之是兑现难,落实难。
         
日前,山东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关于玺山花园住宅小区一期供电方案答复书的复函》为题,致函国家电网山东省烟台供电公司,就玺山花园住宅小区一期供电事宜,陈述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6月5日,就玺山花园住宅小区一期供电事宜,我公司委托烟台古德费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董香志,依据国务院196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7条规定共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以此依据向烟台供电公司提交了自管小区用电申请,6月14日得到了回复是申请予以终止,被拒绝受理用电流程,经过受托人多方努力并经历漫长的等待之后,烟台供电公司7月30日出具了统管小区供电方案答复书,但在其中提出的诸多意见要求。鉴于前述意见要求与依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设计的配电方案出入甚大,故从2018年7月30日至今,受托人多次要求贵司进行技术沟通并多次要求烟台供电公司提供意见要求所采用的技术标准等依据,但一直拒绝回应。
          
2018年8月8日下午,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古德费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该配电工程施工单位)与供电公司在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三方协调会。会上供电公司对提出系列意见要求(基本同答复书),出于用电的迫切需要,更出于对作为国有专业供电公司的信誉和技术能力的信任,与会代表口头答应进行采纳相关意见。但遗憾的是协调会之后,供电公司对用电流程以及相关的技术沟通协调工作仍然置之不理一再拒绝沟通,故意拖延时间不解决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会后发现烟台供电公司提出的意见要求竟然违背国家和山东省的强制标准,按照供电公司意见要求必将影响配电工程的验收,甚至产生安全隐患。 
在此期间,针对烟台供电公司的意见要求,会同专业技术人员查阅了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标准。认为烟台供电公司就此配电工程出具的《高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中的意见要求不合标准,且缺少依据,尤其是不符合《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B37\T5061-2016》。详情如下: 
一、关于《高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要求将配电室设在地下车库二层,并建议使用小型化设备的问题。 
其一,地下二层楼层高为3.2米,不符合DB 37/T 5061-2016标准中规定的3.5米,以及地下二层楼板称重能力达不到,因此我方将配电室移至地下三层并做防水防潮处理,并已协调建筑设计院变更配电室位置。如果强行将配电室安置在地下二层,必定会因为楼层高度以及称重能力达不到规范标准导致工程整体验收不合格。
其二,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规定的要求,住宅小区配电工程必须使用国标产品(设备),而供电公司要求改用的小型化高低压配电设备属于非标产品,这明显违背强制规定的。如果按此更改必将导致工程不合格,且存在安全隐患。 
二、关于《高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玺山花园10千伏高压电缆指定采用铜芯电缆的问题。高压电缆采用铝芯电缆符合国家标准,供电公司要求采用铜芯电缆并无任何依据。                                          三、关于《高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要求备用电源改为高压端切换且批复负荷为5500KVA的问题。本小区建筑电气图纸设计双电源备用电源是采用末端转换方式,据此我司经过计算按照设计要求申请容量为7010KVA并无不当。供电公司要求备用电源改为高压端转换,彻底改变了供电结构,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之10.1.8款的规定,消防上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根据供电公司的意见要求,只批复新装容量为5500KVA根本满足不了用电需要。供电公司要求双电源备用电源从高压端转换无任何依据。 
四、关于《高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要求增加建设环网柜的问题。依据《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B 37/T 5061-2016》规定,住宅小区高压供电方式A类供电方式要求,采用双电源,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各引出一回线路,接入小区中压开关站,构成双电源。供电公司要求增建环网柜违反了该规定,并且该增建要求也没有任何的技术标准或规定支持。
  五、关于《高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答复书》及供电公司提出箱变供电不符合DB 37/T 5061-2016规定的问题。我司认为供电公司对DB 37/T 5061-2016标准之3.3.5款规定的理解并不准确,且该条款规定并不适用与本小区的配电情况。 
首先,本小区并非单独的箱变供电,而是主配电室+户外箱变的复合型供电方式;其次,本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图纸设计的配电方案即是我司申报的供电方式完全一致;最后,本小区地下层建有主配电室,为解决别墅区供电距离较远、供电半径超过上限的问题,采用主配电室+户外箱变配合使用符合小区的实际情况,也不违反国家标准和上述标准。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烟台供电公司的意见要求违反了国家和山东省的强制性规定,并无正规标准或规定支持。如果供电公司摒弃偏见,不吝与我司及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沟通并提供意见要求所依据的标准,我司及设计、施工单位均万分欢迎,以确定合理合规的意见内容。 
鉴于国家对小区建筑工程质量的严格要求以及我们对法律和行业规定的敬畏,我司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断不敢将整个小区居民的用电安全视做儿戏,随意更改,更不敢建设不符合要求的配电工程欺骗国家监管部门和全体小区居民。
从6月5日开始向烟台供电公司提交用电申请至今已经数月有余,至今没有任何进展。该配电工程工期严重滞后,已经给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当前进入冬季气温快速下降住户取暖用电迫在眉睫,目前临时供电设施能力远远满足不了用电需要,在小区业主中已经产生了诸多的不满情绪,并且矛盾有升级的趋势。鉴于此,也为了避免给相关部门以及烟台供电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敬请供电公司端正态度不要在耿耿于怀尽快放弃打击报复的想法,以人民利益为重及时履行供电义务,这是关系到800户业主用电,涉及到民生的事情不能视为儿戏,供电公司如有真正符合标准的要求或对在本函中的意见另有异议,相关单位也愿意随时沟通、配合。
总书记最近强调指出,要毫不动摇地支持、保护、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为民营企业营造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我们期待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能够掷地有声。(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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