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发帖人:陈美琼 身份证:532225196912120402
一个弱女子面对不公的法律和黑社会一般的村干部报复,除了以命相搏,她还能干什么?
垫资工程款惹下的祸根
2004年8月,家住云南富源县王家屯社区的陈美琼倾全部家产,将社区一栋六楼的办公楼房整体租赁下来,投资近500万元开设了天福酒店。根据租赁合同规定:一、合同期限为10年,即从2005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止,房租为每年十三万零六十元整;二、租赁期满,陈美琼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赁期间如果房屋自然损坏,由社区负责维修。
因为酒店装修耗时漫长,还涉及到消防设施需要完善等等问题,经与社区协商后,陈美琼又与社区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因为消防设施需要升级换代,新的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266383元由陈美琼垫付,垫付的款项用于抵付后期的房租,直至抵清为止。同时对租赁时间也变更为200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2004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为装修期,不作为租赁期)。
自此,陈美琼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酒店的经营管理中,并按期支付房租,双方合作基本愉快。
2007年,因房屋因自然损害危已经危及到市民的公共安全,社区又叫陈美琼先垫支资金进行修复,修复款项同样在后期的房租中予以扣除。此项工程款为131568元,加上前期垫支的消防工程款,陈美琼共垫支了近40万元。
房租交到2009年7月,因为社区一直不予扣除陈美琼垫支的工程款,陈美琼开始拒绝支付房租,要求后面的房租从前期垫支的工程款项和2年不作为租期的房租中扣除,由此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直到2016年2月3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陈美琼一次性缴纳了428953万元给社区,提前结清了10年期间的所有房租。
但在这之后,合同快到期时,陈美琼找到社区领导黄孝羽要求续租房屋时,黄孝羽一口回绝了。理由是:2005年、2006年社区账本上没有陈美琼交租的记录。
首恶入狱,法院被打脸
早在陈美琼10年的租赁期合同期未满时,新上任的社区委员会书记兼主任黄孝羽就打起了陈美琼的主意。在背后靠山的支持下,他无视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合同,将租赁给陈美琼的楼房以600万元的价格私下卖给了王家屯另一村民陈某,并以借款的名义变相收取了对方200万元的定金。
收了200万定金的黄孝羽为了达到私下卖房的目的,开始以暴力手段干扰酒店的正常营业,企图胁迫陈美琼将酒店让出。遭到陈美琼的拒绝后,黄孝羽怀恨在心,四处扬言要整治陈美琼,并为卖房一事竭力说服社区其他党组成员,说将包括天福酒店在内的办公地点全部卖掉,保证找到新的办公地点云云。
中国毕竟是法制社会,软硬不吃的陈美琼让黄孝羽毫无办法,于是,另一条毒计又在他心里酝酿展开了。
2016年月,黄孝羽以社区居委会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陈美琼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是: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这六年间,确定的房屋租赁费为720360元,陈美琼尚欠社区房租307780元及违约金68059元,损失32515元及其相应金额的利息,并提出不再将房屋租赁给陈美琼使用。
天啦,明明事先经双方协商由陈美琼补缴了428953元后已经结清了所有的房租,如果严格的计算下来社区还要欠陈美琼一大笔钱,怎么一下子颠倒过来了?房屋租赁是签订了合同的,岂是你黄孝羽一句不租赁了就能收回楼房,难道为了达到你卖房的目的,陈美琼投资了500万装修的酒店就要打水漂?
事实上,如果扣除陈美琼垫付的消防安装款266383元,外墙维修费用131568元,装修期不作为租赁费用的190060元,社区在酒店消费的24420元及占用陈美琼三间房屋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社区尚欠陈美琼一笔钱,她还打算在以后的房租中进行抵扣呢。
自己占着理,所以陈美琼也没把社区的起诉太放在心上。出乎意料的是,法院的判决居然认可了社区的部分不合理诉求,对陈美琼垫付的131568元的外墙维修费用等铁证如山的事实却不予认定。最终判决为:陈美琼需支付社区所欠房租81657元,赔偿损失22515元,赔偿违约金16321元,合计120493元。并限期陈美琼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租赁的楼房。
此种明显带有偏袒的判决,陈美琼当然不服,于是一纸诉状上诉到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都说恶人自有恶人收,罪犯自有法律收,此话很快就得到了验证。
2017年,黄孝羽因收了陈某200万卖房定金却不能如期完成约定,在对方上门索要定金时居然拒不退还还仗势欺人威胁对方。陈某一怒之下将黄孝羽举报到检察院,最终黄孝羽被获刑5年。
黄孝羽被捕后,曲靖中院的上诉裁定也下来了:因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确认陈美琼负有违约责任,撤销富源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富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陈美琼终于长长的松了一口气。
偏袒还是报复?
黄孝羽入狱,判决被发回重审,富源县法院实实在在的被现实打了一记响亮的耳光。但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富源县重审后的判决结果,再一次出乎了陈美琼的意外。
2017年12月15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将原告律师函中提出的所欠房租720360元诉求与客观事实不符为由,擅自将所欠房租计算为921258元,同时对陈美琼垫支的外墙维修费用131568元依然不予认定,由此作出判决:一,判定陈美琼支付社区居委会所欠房租165498元;二,因为陈美琼和社区签订了补充协议为,使原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已经对双方失去了约束力,判定陈美琼限期搬出租赁的楼房。
天啦,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仅仅因为后来又签署了一个补充协议就让原合同失效了,天底下有这么可笑的事情吗?究竟是刻意偏袒还是要报复被中院打回重审的怨气呢?
如此更加偏袒的判决,陈美琼更加不服,再一次将希望寄托于上诉到曲靖中院。然而,这一次,陈美琼失望了,曲靖中院驳回了陈美琼的上诉,维持了富源县法院的原判。
陈美琼的代理律师由此提出如下疑问:
一、社区委托的律师函中明确所拖欠的六年房租共计为720360元,一审法院却根据时间期限进行主观臆断推定,将所拖欠房租核算提高到921258元,这种明显事实认定错误的事情,居然就在一个县级法院发生了。难道社区及其委托的律师头脑有问题,或者是数学不及格,连这么重要的事实都核算不清楚吗?社区诉讼中提出的拖欠房租金额,自然是经过社区领导和律师周密详细核算后得出的金额,并且得到了原告被告都认可。一个双方都认可的金额,一审法院却仅凭自己的臆断就轻易的把金额私自提高了20万,如此行为不知是何居心?
二、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着硬性的规定:租赁期间房屋自然损坏,由社区负责维修。而当初社区以资金紧缺为由让陈美琼垫付维修资金,并约定在以后的房租中扣除。这本是同一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而一审法院却轻飘飘的以一句“这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为由”就将这笔资金抹杀,不知这里面又隐藏着什么更深层次的原因?如果当初陈美琼坚持不垫付这笔资金的话是不是就没有这个插曲了?
三、一审法院对社区提交的连日期都不一致的证据都给予了采纳,而对陈美琼提交的确凿证据反而不予采纳,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比如陈美琼当初多交了6万元房租,社区开出的收据就是确凿的证据,但社区以有3万元没有登记入账为由就否定了其中的3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本该深挖社区相关责任人是否有挪用公款、贪污的犯罪行为,为什么反而将这笔钱让陈美琼来买单。难道仅仅因为陈美琼是个弱女子,就应该为社区的账务混乱而付出代价吗?
四、简单的做一个数学计算:社区诉讼陈美琼在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应付房租为720360元,陈美琼已经补缴了428953元,垫付消防安装款266383元,垫付外墙维修费131568元,社区在酒店消费的24420元,社区占用一楼大厅的房租50000元,以及多缴纳给社区的30000元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合计为931324元,社区倒欠陈美琼210694元。这也是当初双方约定了以后可以多退少补的,而陈美琼也早就将这些多付出的钱做好了在以后房租中再来扣除的准备。
黑暗不是只要装看不见,它就不存在?
伤害不是只要选择遗忘,它就能消失?
丑陋不是只要不去揭露,它就不会恶心人?
因为陈美琼举报揭发社区财务作假,领导私卖集体土地及房产的事实,陈美琼所经营的酒店正在遭受社区疯狂的报复和打击。断水、停电是常用的招数。如今社区更是采取强堵酒店大门,限制员工自由(上厕所要打报告、吃饭被困)摘掉酒店牌子换成社区牌子等等,将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基层组织,变成了一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让酒店的经营彻底出于瘫痪状态。
对陈美琼来说,投入巨资装修出来的酒店就是自己事业的全部,亦如一个自己亲手养大的孩子,她不能容忍自己投入了全部心血的酒店就这样毁于社区的打击报复之下。她相信正义即使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她相信法律早晚会还自己一个公道;她相信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法律之光一定会把那些别有目的的蛀虫打入地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