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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社会视角 ☉ 天津宝坻法院史上最牛宣判

天津宝坻法院史上最牛宣判

2018-09-09 18:54    来源:头条日报网    作者:张永兴    阅读:249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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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13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执法错误部分立案监督,2018年8月31日,向该院发出检察建议。



       纵观本份判决,令人瞠目结舌,不仅仅是执法错误,还涉嫌伪造事实和渎职枉法。

       一、判决比立案提前半年

       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记载,该案的立案时间是2010年7月15日,但判决的时间却是2010年1月17日,比立案提前6个月,这份程序倒转的神奇判决,不仅可以堪称是中国史上最牛,恐怕在全世界也是绝无仅有。



       二、中国首例一审终审

       该判不仅在宣判时没有告知当事人不服判决有上诉的权力,在判决书中也遗漏了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以及上诉的法院和上诉的期限等判决书中必不可少的法定内容。众所周知,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但该判却开创了一审终审的先河,再次显示了其史上最牛。

       三、遗漏114字的法定要件

       在收到该判的第16天,当事人又收到了该院与该判相同案号的一份裁定书。据该份裁定书记载,其补充了“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以及上诉的法院和上诉的期限”等被判决书遗漏的114字的法定内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裁定可以补正判决笔误,但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用裁定可以补充判决内容。该案法官显然是在用违法裁定补救其违法判决,这只能说是错上加错。如果什么都可以用裁定补正、补充,那么判决即使有再多的错误,也可以变得完美无缺,那么纠错机制岂不成了形同虚设,个别法官也岂不更是有恃无恐、无法无天。

       四、有363字的伪造事实

       判决书是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容不得半点虚假,但该判中却有着足以令中国法律界震惊的363字的伪造事实:如原告从未去过宝坻区人民医院救治和诊断,但该判却不止一次的伪造说“原告被人送往宝坻区人民医院救治和诊断”;对(2010)宝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但该判却伪造说是“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确定原告的误工标准为计算机传输行业工资标准,但该判却伪造说是“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北京华厦鉴定中心在鉴定意见中,已经明确了原告还有牙齿缺失及隐裂,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咀嚼等等待治的伤情。但该判却伪造说“原告损伤的治疗已经结束,故此其保留上述后续治疗诉权请求理由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直接约束了法院审理原告后续治疗费的索赔诉讼,见(2015)宝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

       而更令人不解的是,原告的牙齿等伤情至今也还在继续治疗,但损失费用不但未获赔偿,反而还要担责36773元的巨额诉讼费用,见上述两份判决,显然这又不止是史上最牛,而且还是天下奇谈。

       五、枉法袒护多名罪犯

       本案原告是被多人打伤,在后续的附民诉讼中,法院也将该多名打人者追加为被告,这多名打人者曾联名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情是否与案发当时的伤害有因果关系,显然是均已承认了在2004年6月24日对原告有过伤害。后经宝坻法院委托北京华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受的损伤,与2004年6月24日所受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刑事判决后的新的证据,所有打人者均应依法担责,但该判却在有证实其等有罪的新的证据,并也已将其等追加为了被告的情况下,却不仅免除了将其等移送公安侦察,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免除了其等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此袒护被告,实属枉法渎职。
                  
                                       


       六、刑事伤害竟变“工伤”

       本案是刑事伤害的后续附民诉讼,但该判却错误的定性为是“工伤事故”,并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若果真如此,那原来的刑事判决岂不是错判,那已被判刑的罪犯也岂不应平反?渤海资讯  张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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