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将与广告公司私下签订的免责合同作为回应理由之一,其实更加彰显了相关圈子的版权意识薄弱。
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这个案件其实应该爆发得更早一些,著作权人现在才提起诉讼,在我看来,实属难为之举。
毕竟,有些歌曲在被侵权使用后有时会具备更高的商业价值。著作权人在此刻维权,经常会被键盘侠等认为是在蹭流量,有理变成了无理,正当变成了可笑。一些著作权人往往只跟圈内朋友吐槽几句,最终也未能走上维权之路。
加之目前对于歌曲侵权使用的赔偿金额普遍偏低,也使得著作权人的维权意愿不高。
但如果一再置之不理,只会使得侵权使用越演越烈。就像《牡丹之歌》之前被改编成《五环之歌》,现如今,又被再次改编,并直接用于商业广告。
在一个综艺节目中,蒋大为(《牡丹之歌》的原唱)和岳云鹏有过一次对话,大意是蒋大为对岳云鹏翻唱《牡丹之歌》是默许的。面对质疑,岳云鹏经纪人王先生也对记者做了回应,表示此事和岳云鹏没有关系,之前在相声舞台上把《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曾得到了原唱蒋大为的许可。这次的《新五环之歌》是由美团旗下的第三方公司改编,双方曾在合同里明确表示岳云鹏本人没有版权,也不负相应责任,目前就此事也在积极与美团方面联系。
由此看来,这次岳云鹏看起来还挺“无辜的”。这次版权方针对的其实是《新五环之歌》,而不是《五环之歌》。
不过,岳云鹏作为传唱《新五环之歌》的参与方,肯定也是脱离不了关系。因为仅仅得到原唱者的许可,并不代表就可商用,授权链条不完整同样存在权利瑕疵。所以,无论是《五环之歌》还是《新五环之歌》,事实上都未取得完整授权,无可否认侵权事实的存在。
岳云鹏将与广告公司私下签订的免责合同作为回应理由之一,其实更加彰显了相关圈子的版权意识薄弱。因为无论这份合同是否存在,岳云鹏作为侵权参与方,仅凭此份合同是无法免除侵权责任的,合同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而无法约定第三方的权利。
这些年来,大肆的改编歌词创作的歌曲在网络上流传,尤其在部分短视频产品上线后,这类事件层出不穷。
我曾经提醒过一位一线网红主播:如果一直这样在直播间翻唱别人的歌曲,且获得打赏的话,很可能会被著作权人起诉。但该主播一脸不以为然地说,我能唱他们的歌,对他们也是一种宣传,这是相互的。
时至今日,我仍然想说:在著作权法领域,拿来主义是不被允许的,即便你更大范围地传播了原作品,润色了原作品,但最基本的授权是没有办法省略的。
如果没人尊重版权作者,拿来随便用,告了再赔偿(反正赔偿金额可能还没有正当获取授权的费用高),那原创者的动力就会被大大打击。虽然说好的作品作者也是鼓励传播的,但基本的署名和前端授权也是必须的。
目前,司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判赔金额已有显著提高,国家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趋严格,这呼应了振兴文化产业、树立文化自信的愿景,也要求社会各方更多地尊重原创和产权,早点摒弃“拿来主义”的弊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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