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社保厅官网近日公布《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发放标准执行省人力社保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之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而根据《意见稿》,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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