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污 责任必究
近日,我市嵊州一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因违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严重超标,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市环保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情简介
该公司年加工电镀铬产品6000吨生产线技改项目于2014年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
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擅自增加2条镀镍线和1条镀锌线,被市环保局立案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直排北角外墙角,经采样监测,总铜17mg/l、总锌107mg/l、六价铬158mg/l、总镍774mg/l,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铜≤0.5mg/l,锌≤2.0mg/l;六价铬≤0.5mg/l,总镍≤1.0mg/l),相关责任人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案情分析
上述案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擅自增加生产线,属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2.外排废水含重金属且严重超标属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29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将“含重金属的物质”列为“有毒物质”,《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以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案件启示
1.企业环保手续必须到位,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并且按照规范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生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企业必须加强环保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规范处理及达标排放,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Copyright © 绍兴微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3027338号-1
版权所有:绍兴头条网 热线:0575-88051334 15257506102 绍兴头条网:QQ2805735231@qq.com,1303647702@qq.com 联系地址:绍兴市东昇苑南区四幢504室免责声明:本站系自媒体平台,只提供交流信息,所有文章、贴子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害到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积极向我们投诉。我们将作删稿处理!
Powered by ZmSys.com 本站禁止色情、政治、反动等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内容,注意自我保护,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