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陶凯龙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理应保护。
但现状是,不论从政府还是民间,国人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是不争的事实。
一直以来,文物保护和商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困扰着相关部门,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文物似乎被看得无关紧要。
经济发展和过度商业开发,在文化旅游越发火热的今天,文物安全形势越发严峻,为此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国家出台了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
《文物保护法》中规定,“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而早在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已拆除的不得擅自复建。
对其实施任何可能改变原状的措施前,都应该经过充分评估和审慎论证。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耗时长、成本高,甚至有可能夜长梦多。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个人和单位索性快刀斩乱麻,一拆了事,先造成毁损的既定事实,再顺水推舟“运作”补办相关手续。
在不可移动文物未拆除,毫无手续的新天师庙竟建成使用,如此着急,难免令人生疑和引发联想。
正如新闻报道中提到当地未按照河南省政府批示及省、市文物局的要求,做好群众工作,依法进行异地搬迁。
2016年曾经轰动全国的哈尔滨刘亚楼旧居、东北民主联军独立团旧址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遭拆除经过媒体曝光后,当地纪委严肃查处该事件,包括哈尔滨双城区区长毛臣、副区长高丽馨等11人被追责。
前车之鉴,警钟长鸣!
不可移动文物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其原真性具有独一无二、不能复制的特点,一旦破坏将很难再恢复,只会给子孙后代留下无限遗憾。
斥资复建古城或者异地迁建,都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反倒可能让难以再生的文物资源遭受“保护性破坏”。
如此保护文物要不得。
正如著名作家冯骥才所言:不可丢掉文物建筑的魂,城市一定要留住历史记忆,它是城市的精神遗产和城市灵魂,主要保留在代代相传的原住民身上。城市动迁,首先要尊重原住民的意见。”
少数个人和单位心无敬畏,视文化和历史如无物,视法律如同儿戏。正因为如此,才会肆无忌惮、粗暴地践踏法律红线。
对于此类行为,理应深挖严查,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依法维护制度刚性和法律尊严迫在眉睫,这不仅给法治社会一个交代,更是给历史一个交代。
来源——http://www.zgmsbb.org/a/guonaxinwen/2018/0604/32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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