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了小钱,指使别人擅自砍伐林木,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应受法律严惩。”5月30日上午,上虞区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向记者讲述这起因贪图小利而受到法律严惩的盗伐林木案。
据办案民警回忆,4月11日下午1点,谢塘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镇东闸村横山有人肆意砍伐林木。接到举报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及时通知区森林公安局。当时,安徽籍席某等人正把从山上砍伐后运下来的树木装车。“到达现场后,我们发现一株刚被砍倒并锯了一段的树木,伐桩特征均为新鲜的刚被砍伐留下的痕迹,在山脚碎石厂还发现了4车被锯装好的树木。”区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经过现场踏看和对案件的仔细调查,发现他们砍伐树木的数量已构成刑事立案标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据此案的犯罪嫌疑人陆某供认,4月8日晚上,席某打电话问他有否有可以砍树的地方,他想反正村里有一片集体山林,山上长满了各种各样的野树,砍伐一些不碍事。因贪图小利,他当即表示有一批“奶浆树”可以砍伐,只要对方拿出一些“费用”就可以带他们去。次日,席某到达谢塘镇东闸村横山,与陆某取得联系,陆某在明知横山山林属村集体资源的情况下坦然收取席某给予的“费用”,便让他们肆意砍伐。
为什么陆某没有参与砍伐林木,但还要受到刑事处罚?该局办案民警解释说,犯罪嫌疑人陆某虽然未有参与砍伐林木,但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指使他人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已经触犯《刑法》。而席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集体林木,且数量较大,属滥伐林木,被处以行政处罚。
“利益的诱惑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是构成犯罪的最终原因,非法砍罚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行为,对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保护我区的山林资源。”该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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