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近日,越城公安分局府山派出所辖区内的一家水果店遇上了一件糟心事儿,5月的一天早上,开门没多久,一个操着外地口音的中年女子,买了十几元的水果后,拿出一张100元找零,收银员后来才发现这是假币。“我们卖水果,赚的也是辛苦钱,收到这假币,生意都白做了。”报警的陈先生非常郁闷地说。
接到报警后,府山派出所民警组织各方面证据,迅速出击,仅用了十多分钟,就在水果店旁边的市场内将该女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币10余张。还找到了另外两名受害人。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该女子交代了违法事实,被处行政拘留14日。警方正在进一步深挖假币来源。
蜀黍说法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如果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如果总面额不到四千元,不构成犯罪,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中国人民银行法》里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反假货币,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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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假币 如何处理
如果不幸收到假币要上缴给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在知道是假币的情况还继续使用是违法的。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是有权没收假币,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当然除以上单位,其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若您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制造、买卖、使用假币者
可拨打11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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