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环境安全,今年3月1日起,我省实施《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的涉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可获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有奖励
1.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医疗废物的;
2.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3.其他涉及工业固体废物或医疗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
三、举报途径
1.拨打市环保局24小时举报电话:83181632;
2.拨打12345信访专线;
3.通过嵊州环保官方微博进行举报;
4.向市环保局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四、奖励金额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奖励;
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举报案件办理结束后,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五、领奖期限
举报奖励部门将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六、其他事项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做出行政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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