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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财经资讯 ☉ 严监管仍是债市重点:今年已有6家发行人受到处分

严监管仍是债市重点:今年已有6家发行人受到处分

2018-04-25 10:10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487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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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今年已有6家发行人受到自律处分。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个别中介机构的自律调查也在积极推进过程中。未来,防风险、严监管仍是今年债市的主基调。 违约惩戒力度加大 6家发行人之一的中融新大近期被给予诫勉谈话处分,责令其整改,并要求企业责任人参加交易..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今年已有6家发行人受到自律处分。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个别中介机构的自律调查也在积极推进过程中。未来,防风险、严监管仍是今年债市的主基调。

  违约惩戒力度加大

  6家发行人之一的中融新大近期被给予诫勉谈话处分,责令其整改,并要求企业责任人参加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这些自律处分看似轻微,但会影响市场机构的选择,对其发行产生实质影响。”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谈话批评这样的惩戒措施主要是声誉类处罚,影响的是将来其他机构如主承销机构、投资人对受罚者的印象、合作选择、投资偏好等。对受到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纪律处分的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机构在选择时就会趋于谨慎。

  交易商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共对328家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自律处分,处分措施涵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等不同层级,有34家机构在受到上述声誉处罚的同时,被暂停了一定期限的相关业务。主承销机构、信用增进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都有被自律处分的例子,其中不乏一些大行、大所,以及知名评级机构。2015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共对170多家市场机构作出了自律处分,其中包括150多家发行人,自律处分的机构数量和发行人数量都超过了前7年的总和。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处分中,业务被暂停会对发行企业和机构产生较大影响。2017年,交易商协会对大连机床、中城建、春和集团、山东山水、亚邦投资和国裕物流等违约企业分别给予公开谴责、严重警告并暂停业务。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成为受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次数最多的主体,2008年以来的所有被处分机构中,发行人数量接近270家,占比超过八成。

  债市严监管将延续

  “今年交易商协会将继续发力查处惩戒严重违规案件相关机构,增强投资人保护力度,提升投资人信心,维护银行间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以来,在“去产能”的大背景下,债市违约有所增多,违约企业因涉嫌违反自律规则被立案的数量增长较为明显。一方面,出现违约的企业,往往也存在生产经营恶化、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容易出现不重视或故意不履行自律规则相关要求的违规情况,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虽然部分违约企业对于债券违约处置较为积极,但仍有部分违约企业存在恶意违约、逃废债的情况,置投资人利益于不顾,情形极为恶劣,个别违约企业甚至存在涉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情况。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进一步细化自律处分规则,重点对立案标准、累犯加重、数罪并罚、具有酌定减轻情节的减轻处分制度等开展深入研究,力求违规事实和处分结果对应更清晰,自律处分的裁量标准更精确。同时,继续加大违规案件特别是典型违规案件的自律调查深度和广度,加强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惩戒力度,提升市场惩戒效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今年防风险、严监管仍将是债市重点。联合资信研究部分析师夏妍妍认为,风险管控仍将是未来我国金融市场、债券市场的监管重点,未来“一行两会”的体制将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更加协调有效,有利于风险防范以及债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建立统一执法机制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加大对违约企业的处分力度体现了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但对于一些恶意违约的企业,仅通过自律管理层面的处分是不够的,应尽早建立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机制,实现自律管理手段与行政监管手段、司法手段的有效衔接,以进一步提升监管效力和威慑力。

  关于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2012年2月份,国务院决定成立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参加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推动各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责任。

  近年来,债市统一监管机制有了进一步发展,2016年9月份,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明确指出,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形成集中统一、监管有效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2017年11月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旨在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发挥各监管部门合力。

  市场人士呼吁,只有建立良好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将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信息披露等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定的案件移交证监会等行政监管机构,由其运用行政处罚手段进行查处,将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对违法案件进行审判,大幅提高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才能真正对涉嫌违法犯罪机构及个人起到震慑的作用,维护债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观点认为,当前信用债市场上发行人违规增多,进一步凸显了加强发行人教育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发行人违规情形逐渐增多且类型越来越多元,到目前为止,发行人一直是市场违规行为的主要群体,确保市场合规运行需要抓好这个“牛鼻子”。此外,债券市场中其他机构暴露出的一些风险问题,最终也可能在发行端找到原因。提高对债市发行端建设的重视,针对性加大发行人教育工作,对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落实债市风险防范重要要求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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