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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绍兴头条 ☉ 华舍沙地王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华舍沙地王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04-23 11:17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1210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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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按照绍县政〔2002〕64号文件、绍柯政〔2015〕30号、绍柯拆办〔2016〕2号、绍柯拆办〔2016〕3号、绍柯政发〔2017〕11号、绍柯拆办〔2018〕1号和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壹 拆迁范围 本项目的拆迁范围:沙地王村范围内的住宅、非住..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按照绍县政〔2002〕64号文件、绍柯政〔2015〕30号、绍柯拆办〔2016〕2号、绍柯拆办〔2016〕3号、绍柯政发〔2017〕11号、绍柯拆办〔2018〕1号和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范围

本项目的拆迁范围:沙地王村范围内的住宅、非住宅等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拆迁红线图)。共计拆迁住宅约914户,非住宅约7户,建筑面积约33.5万平方米。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使用性质、安置人口的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确权面积根据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证载面积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批准面积或合法有效收款凭证认定。房屋使用性质以相关权属依据明确的“土地用途”为准。

(二)安置人口按相关政策予以确定。

评估机构

本次拆迁相关价格以绍兴德联永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市点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为准。

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与奖励标准

(一)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住宅房屋拆迁采用整体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形式。

1.整体选择货币化补偿:

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按被拆迁合法房屋的评估价(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增加50%奖励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参照国有土地房屋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增加50%奖励进行补偿。

涉及村民共有公堂、堂沿或共有房产等房屋均属共有财产,在受偿共有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由村经济合作社代为结算并支付;涉及房屋采用货币化方式补偿,不含其他补助费。

附计算公式:〔同类房屋市场比准价-同类房屋重置价(800/㎡)+被拆迁房屋成新价(评估确定)〕*1.5

批而未建(或未建足批准面积)部分住宅面积按〔同类房屋市场比准价-同类房屋重置价(800元/㎡)+被拆迁房屋成新价(0元)〕补偿(不含奖励系数及其他补助费)。

住房困难户不足人均50㎡部分住宅面积,参照已批未建执行。

同类房屋市场比准价:集体性质、国有划拨8000元/㎡,国有出让8250元/㎡。

2.货币化安置购房:

整体货币化补偿的被拆迁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4个月内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12个月内,在绍兴巿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下同)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按最高不超过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安置款的10%给予奖励,新购房屋总价低于货币补偿款的,按新购房屋总价的10%予以奖励,新购房屋总价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货币补偿款的10%予以奖励

申请购房奖励的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房屋;新建商品房购房时间以房管部门购房合同备案日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时间为准。申请发放奖励款时须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的住宅房屋: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市场价结合层次结算差价;超过部分因套型不可分割允许每户3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下浮50%进行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合层次结算。

集体土地的住宅房屋: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控制标准内的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层次结算差价;超过部分因套型不可分割允许每户3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下浮50%进行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结算。

涉及村民批而未建及农村集体土地住房困难户的,在结合它处房屋一并安置的前提下,同面积产权调换部分按重置价结合层次结算差价;超过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且在安置面积控制标准内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合层次结算;超过部分因套型不可分割允许每户3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下浮50%进行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合层次结算。

被拆迁人产权调换后,最大户型控制标准外或偿还不足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同类房屋市场比准价-同类房屋重置价(800元/㎡)+被拆迁房屋成新价(评估确定)〕予以补偿,不含50%奖励系数

新建安置房源位于金柯桥大道粮油市场以北、国际景园以西的沙地王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块内(详见沙地王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块图),本项目总房源建筑面积不超过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迀户可安置总面积的1.3倍。安置房屋类型为毛坯房,安置房的重置价760元/㎡,成本价1210元/㎡,市场价8250元/㎡,每套相对应的自行车库价格:5平方米及以内605元/㎡,超出5平方米及以外部分1100元/㎡

现房安置房源为华舍G25、G26、G27地块安置余房,总数700套左右,每户最多可择一套,允许放弃,房屋类型为毛坯房,安置房的重置价760元/㎡,成本价1210元/㎡,市场价8250元/㎡,每套相对应的自行车库价格:5平方米及以内605元/㎡,超出5平方米及以外部分1100元/㎡

高层安置房的层次差价:以中间楼层(偶数层总层数的中间两层计)为基层,上、下递增、减一层分别递增、减层次差价额为:重置价10元/㎡﹑成本价15元/㎡﹑商品价30元/㎡。

有线电视和管道煤气费合计3380元/套,在交房时一次性付清。

(二)装修、附房的补偿

住宅房屋装修和附属物的补偿,以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为准。对被拆房屋装修,被拆迁人选择不评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的75%标准(不低于400元/㎡)予以补偿。

超占地、超建筑面积按净值价予以补偿,其他临时建筑不控户型按结构价予以补偿(其中钢混结构:260元/平方米;钢结构:18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12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60元/平方米)。

(三)各类补助费用

1. 搬家补助费:每户1000元计发,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00㎡以上部分再按7元/㎡计发。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2.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腾空(经验收合格)起始之月起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5元/㎡。

选择整体货币化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计发6个月。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产权同面积调换部分面积计发,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计发时间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并增加6个月临时安置费。多层安置不超过24个月,高层安置不超过36个月,超期安置的,支付被拆迁人超期部分时间双倍临时安置费作补偿。

3. 签约腾空奖励:签约腾空期限为15天(具体起止日期另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进行房屋腾空的,经验收合格,每户给予最高25000元的奖励;第1-12天内签约腾空的每户奖励25000元;第13-15 天内签约腾空的每户奖励15000元。在签约腾空期内,只签约未腾空的,不予奖励;未签约先腾空的,不终止拆迁;超过签约腾空期限的不予奖励。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奖励标准及各类补助

(一)补偿和奖励

1. 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按房地合一评估。

2. 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按房、地分离评估,合法土地按该拆迁区域现行工业用地基准价确定,合法房屋按净值价评估。

3. 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补偿。国有土地的给予确权房屋评估价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10%奖励。集体土地的给予合法土地和确权房屋评估价(不含附属物、装修等)10%奖励。

4. 非住宅房屋的附属物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各类补助

1.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商业性质房屋按合法面积100元/㎡结算,其他性质房屋按合法面积70元/㎡结算。

2. 临时安置补助费:商业性质房屋按合法面积200元/㎡结算,其他性质房屋按合法面积125元/㎡结算。

3. 搬迁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30元/㎡结算,其他重型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4. 提前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验收合格的,按合法面积奖励30元/㎡结算。

5. 装修补偿:商业、办公用房(含工业厂房中的实际办公用房)不选择评估的,按合法面积重置价的35%标准补偿,不低于200元/㎡;仓储、工业房屋不选择评估的,按合法面积重置价的10%标准补偿,不低于50元/㎡。

拆迁日期安排

1. 拆迁期限: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2. 腾空期限:15天(具体腾空起止日期另定)

腾空单开具地点:村委办公室内

签约

本项目签约腾空期限为15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通知)。

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并验收合格,选择货币补偿的,凭协议、腾空单、产权人身份证由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选择产权调换的:

(一)选择现房的,按腾空顺序号先后进行择房;

(二)选择期房的:1.被拆迁人须凭腾空顺序号抽取择房顺序号,凭择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腾空验收期外腾空择房的,凭腾空验收单先后顺序择房。2.择房后须签订补充协议,择房细则视选择产权调换情况待定,抽签和择房时间另行通知。

杂项补助费

1. 拆移电话补助费108元/门;

2. 拆移有线电视补助费330元/户;

3. 拆移空调补助费200元/台(立式空调加100元/台);

4. 拆移吸顶式空调补偿费400元/套;

5. 拆移中央空调每组进、出风口200元/组;

6. 拆移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套;

7. 拆移煤气热水器(含电热水器)50元/套;

8. 深3米以上水井500元/口;

9. 固定双(单)眼灶:1500元/座(1000元/座);

10.管道煤气、一户一表(水、电)、峰谷电表一次性补偿补助根据相关凭证按实补偿。

11. 其它杂项补助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本项目业主为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由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办事处承办。

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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