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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社会视角 ☉ 手持土地经营权证 承包地却没了

手持土地经营权证 承包地却没了

2018-04-23 11:13    来源:中国法治信息网    作者:费雪    阅读:834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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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至3月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镇兴隆村的闫某和会计尹某来到农民张喜林家中说:你那点地全部收回。张喜林问道,你把我的地收回去,让我怎么活命啊?闫某答到,我只管收不管给。就这样,张喜林的地被他们收了回去。

      据了解,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镇的张喜林是烈士家属,现已从兴隆村搬到了双兰村(身份证号码230122195510201638),他手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这块地位于他曾经居住的兴隆村,根据国家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原则,兴隆村是无权收回他的承包地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的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坚持上述第二条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做好“小调整”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对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收回部分承包地高价发包,或脱离实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搞规模经营而强行从农户手中收回“责任田”等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农民要求退回的,应退还给农民承包经营。纠正的具体办法要稳妥,由乡(镇)人民政府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一般问题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重大问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方案审批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我们不知道兴隆村抽走张喜林地的做法,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也不清楚是否上报上级机关批准,总之,随意抽走农民承包地的做法是有争议的。况且,张喜林手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没有作废,还是在有效期内的。(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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