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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新增违法建筑实行零容忍!今日起施行

2018-04-20 10:4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1129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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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3年以来,浙江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行动(简称“三改一拆”行动),拆除了大量存量违建,坚决遏制了新增违建,初步形成“不敢违”的社会环境。 经过5年多的“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浙江对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重心,已从刚开始时的强势拆违,到现在的防违控违、“无违建县(市..

    自2013年以来,浙江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行动(简称“三改一拆”行动),拆除了大量存量违建,坚决遏制了新增违建,初步形成“不敢违”的社会环境。

    经过5年多的“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浙江对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重心,已从刚开始时的强势拆违,到现在的防违控违、“无违建县(市、区)”创建转变。

    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应拆尽拆,对新增违法建筑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意见》从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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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4个首次

首次专门就防违控违长效机制作出规定

过去的工作重点一直是如何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置。《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标志着浙江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重心从拆违到防违控违转变,更加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尽量避免社会财富损失和减少社会影响。

《意见》提出:健全责任机制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各级各类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或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园区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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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要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指导、监督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处罚职权划转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应领域的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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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

首次要求确保新增违法建筑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7个工作日

要建立健全村(社区)网格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巡视控制,县(市、区)级部门巡查督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规定了谁巡查、谁发现、谁劝阻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新增违法建筑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7个工作日

首次统一规范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首查单位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这是“最多跑一次”改革在违法建筑处置中的体现。

首次把惩戒问责提升到省政府层面

《意见》规定了撤销“无违建县(市、区)”命名、约谈政府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和通报等情形,确保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正确履职、工作到位、执行有力。同时,还要求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

《意见》提出:加大惩戒力度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对新增违法建筑管控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1年内发生不符合“无违建县(市、区)”创建要求情形的,按规定撤销其相应“无违建县(市、区)”命名,并约谈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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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因违法建设防控治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防控体系落实不到位、工作或协同配合不力等原因,导致发生新增违法建筑的,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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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见》还要求完善政策措施。针对一些法律法规在基层操作性不够强、不够细,一些地方缺乏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的实施细则等现象,文件提出——

市、县(市、区)政府:

要制定完善违法建筑有关分类处置具体规定;

明确乡村违法建筑的改正、拆除以及可以暂缓拆除等情形;

明确实施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规划、用地、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办理及其使用管理等内容;

制定完善解决农村非法“一户多宅”问题,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处置的政策措施。

省级有关单位:

制定完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宅基地审批、违法建筑拆除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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