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媒体披露了一系列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毋庸讳言,相当部分案件冤的非常离谱。明明是他人犯的刑事案件,却硬是判决为受害人所为,回过头看看整个案件,就是象看一场闹剧。但是闹剧过后留给我们的更多是思考。近日,河南省封丘县居厢乡小马寺村村民袁国太来信告诉媒体:因锁事引发群欧的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值得商榷。
受害人袁国太
案件回放
2010年3月6日中午12时许,袁国太的母亲杨风香在大街上遇见了本村袁保臣,因往事与袁保臣论理时发生了口角,袁保臣突然从腰间掏出一把约30公分长的屠宰尖刀猛刺杨风香两刀。此刻杨风香拼命大声呼喊救命,而袁国太就在现场便跑到了母亲身边。看见母亲杨风香浑身是血,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对面掷向袁保臣,此刻袁保臣便疯狂的挥刀冲向了袁国太,朝其右上腹猛捅一刀。袁国太看到袁保臣满脸杀气便转身就跑,大约跑有50米左右,因被捅一刀后体力不支,被袁保臣追上后又向其中右腹部刺了一刀,当时袁国太疼痛难忍浑身是血,肠子流出体外倒在了血泊中,因失血过多休克昏迷了。案发当时围观的人很多,看到袁国太及母亲杨风香被捅昏迷后,围观者实在是看不下去袁保臣穷凶极恶疯狂杀人的行为,众人便蜂拥而上制止袁保臣极端凶杀行为。因袁保臣手持尖刀为避免再次伤害他人,抱打不平的刘频修便用铁锨打向袁保臣的头部及腿部。另一抱打不平的袁保超便用砖头猛砸向袁保臣的后脑勺,一砖将其砸倒在地。110、120先后相继也赶到了案发现场,120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之后案件进行了法律程序。
公安侦查
案发后公安机关针对双方所受伤害逐一进行讯问。同时,针对当时在案发现场参与制止及所有知情者展开了全面侦查讯问。
袁国太及其母亲杨风香二人所受伤害是袁保臣一人所为。而公安机关在对袁保臣讯问过程中,袁保臣对袁国太母子两人的伤害事实供认不讳。
对袁保臣所受的伤害公安机关曾四次对袁保臣进行询问,袁保臣陈(供)述明确确认其后脑伤(枕部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是刘频修用铁锨拍打其头部及右腿(腿骨骨折已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所致的。故公安机关的侦查询问是以确定袁保臣后脑伤及腿骨骨折两处轻伤均属刘频修所致。侦查终结之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起公诉。
蹊跷的起诉
2011年10月11日封丘县公安局对袁国太给袁保臣后脑部打伤以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11月8日退返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
2011年12月18日,封丘县公安局再次将袁国太故意伤害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院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元月6日再次退补侦查。
2012年2月3日,封丘县公安局再次将袁国太以故意伤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次起诉公安机关并没有增补任何新的证据。
2012年2月29日,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2)027号起诉书,将袁国太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并没有丝毫确定的事实证据证明袁国太对袁保臣的故意伤害、仅用了一句话说袁国太用砖将袁保臣的头部砸伤构成轻伤。检察机关的这份起诉书从法律上和事实证据上来说,让人感觉莫名其妙。
糊涂的判决
2012年5月31日,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刑初字第0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袁国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袁国太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判后袁国太百思不得其解,这样的判决袁国太绝对不会认可的,随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便于2012年7月26日最终以(2012)新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一、二审判决袁国太入狱一年。
本案聚焦
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袁保臣头部后脑勺伤害是谁造成的?应追究谁的法律责任,受害人袁保臣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他指控其头部后脑勺伤害是刘频修用铁锨往头部后脑勺击打及右小腿击打所致。封丘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丝毫的事实证据证明是袁国太造成袁保臣轻伤的。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袁国太一年有期徒刑更是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袁国太给袁保臣造成轻伤的事实。
另外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封检刑诉(2012)124号起诉书指控刘频修用铁锨拍打袁保臣的头部和右腿已构成轻伤,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袁保臣头部只有一处轻伤,刘频修供认其用铁锨从后面拍打了袁保臣的头部后脑勺,由此可见袁保臣的头部轻伤是刘频修所致与袁国太是无关的。
无论是受害人袁保臣的陈述,还是袁国太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都是无法单独或相互印证袁国太用砖击伤袁保臣后脑部的事实。但原审判决却将这些不能相互印证的证据拼凑为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追究袁国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袁国太与袁保臣打斗,袁国太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母亲杨风香和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生命安全不得已所为。袁国太始终承认拍打袁保臣一砖,但并不是原判决所称的“本人对打伤袁保臣的事实予以供认”的供认。袁国太在供述中和客观上均没有认可和实施击打袁保臣后脑部致其受伤的行为。而二审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如此认定。同时,受害人袁保臣自始至终就不认可袁国太用砖砸伤其自己。
袁国太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根本就没有相互印证,不知原判决从哪些证据中得出“相互印证”的结论。封丘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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