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人施某明知一家淘宝店铺上售卖假阿胶,还花费1万多元购买160盒,然后将店主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近日,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决这起案件,施某胜诉。
2016年12月下旬,施某在一家名为“佳来购中药材批发店”的淘宝店铺先后购买“阿宗”牌阿胶,每盒100元,共花费1.6万元。去年11月6日,施某将该淘宝店铺经营者李某起诉至文成法院,称购买的阿胶无生产许可证且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要求李某退还货款1.6万元,并十倍赔偿支付价款。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阿胶外包装上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所标注的商标、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系虚构。同时,根据施某提交的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报告显示,涉案阿胶重金属铅含量达16.2mg/kg,远超过国家安全标准0.5 mg/kg。本案涉案阿胶确实是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李某以远低于市场价购进涉案阿胶,却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向上游供货商索要、查验生产厂家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支付十倍赔偿金。
李某辩称,施某所购买的阿胶多达160盒,已严重超出家庭正常需求。最近一年内,他已收到施某儿子代理的、在温州其他法院提起的多起同类案件诉状。施某系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是恶意诉讼,不符合法律上消费者身份,他不应该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淘宝买家知假买假,法院为何判施某胜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是否以家庭消费为目的、是否明知是假冒伪劣,不影响其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认定其消费者主体资格。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诉求,法律这样规定,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遏制、打击食药领域制假售假行为。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故而作出上述判决,要求李某退还货款1.6万元,并按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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