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旅馆业治安管理,方便群众办理住宿登记。近日,浙江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旅馆业旅客身份证件认定的通知》,对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规定中的旅馆业旅客身份证件认定进行细致梳理,建立了系统性、统一性的认定标准,有效指导和服务基层公安机关、旅馆业主及从业人员办理住宿登记。通知除规定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可办理住宿登记外,还进一步明确了《浙江省居住证》等新型身份证件在我省办理住宿登记时与其他身份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
将《浙江省居住证》纳入旅馆业旅客身份证件范畴,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考量。一是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居住证是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申领的证件,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二是证件不仅承载了持证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户籍地址、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等内容,而且在申领时已通过窗口工作人员、常口库比对等严格的身份认定,可有效证明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三是为进一步提高居住证的含金量和使用率,吸引更多的流动人口主动申领居住证,保障流动人口在我省的合法权益。
农信版居住证式样
相关链接我省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民宿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办理住宿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
一、中国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退休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浙江省居住证等。
二、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护照报失证明、外国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外交身份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名誉领事官证等)、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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